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7-02-07 11:56:3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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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等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缴纳营业税后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
      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2005年和2006年两年的收入平均数作为2007年单位收入计划,并根据单位所履行的职能需要合理核定其预算支出,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优先用于津贴、补贴、收费成本和运转经费。超过收入计划的,对收费单位收费成本和运转经费给予补充;对完不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收费成本和运转经费等预算指标。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审批规定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有关部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本部门的非税收入进行全面清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同时也不得随意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取消收费项目。
      四、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行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规章等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未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单位不得将行政事业收费等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禁止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开展对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