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本人携带:①户口簿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免费采集数码相片。
2、派出所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申请。
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5、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7、6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6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
1、换领申领居民身份证分以下几种情况:
㈠、①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②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免费采集数码相片。(没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还需携带本人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或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③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④证件损坏、⑤有效期满需换领新证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①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直接更正。
②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凭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5、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7、6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8、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全部交回派出所
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1、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对象为: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2、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到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
3、申领人在公安局办证大厅,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3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5、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回派出所。
户口迁移流程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准考证》;
(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4)体育、文艺、技工学校类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1998】95号、豫公明发[1998]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5)普通中专学校录取学生办理户口迁出,依据豫公(通)【2000】254号文件执行。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2、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的,属农业户口的,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地派出所,凭学生入户申报材料,户籍民警审核办理;
(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
五、收养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工作要求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在同一县(市、区)内,不再签发《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办理市(县)内移居手续。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一)对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对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对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入户。
(四)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签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七、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入户等,公安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
一、入伍注销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步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
收费标准
(一)免收首次申领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等工本费
从2013年1月1日起,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二)户口簿工本费标准
户口簿每本6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本统一为4元。
收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6】第33号、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
(三)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每证4元。
收费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财费字【1994】第215号、【94】豫财综字第90号)。
(四)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五)取消暂住证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