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项城市202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133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光武街道等2个街道刘冢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光武街道刘冢社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唐店村、李洼社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土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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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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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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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
项城市共计 |
20.3058 |
18.4520 |
12.6624 |
12.6624 |
1.6805 |
3.7353 |
0.3738 |
1.8116 |
0.0422 |
光武街道小计 |
1.6038 |
1.6038 |
1.2305 |
1.2305 |
0.3733 |
|||||
刘冢社区 |
1.6038 |
1.6038 |
1.2305 |
1.2305 |
0.3733 |
|||||
花园街道小计 |
18.7020 |
16.8482 |
11.4319 |
11.4319 |
1.6805 |
3.3620 |
0.3738 |
1.8116 |
0.0422 |
|
景和社区 |
2.0375 |
2.0375 |
1.5226 |
1.5226 |
0.4990 |
0.0159 |
||||
唐店村 |
14.7440 |
12.9175 |
8.8280 |
8.8280 |
1.6805 |
2.0541 |
0.3549 |
1.7843 |
0.0422 |
|
李洼社区 |
1.9205 |
1.8932 |
1.0813 |
1.0813 |
0.8089 |
0.0030 |
0.0273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之规定,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否则,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所在街道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所在街道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