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粮行罚决〔2023〕01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2-20 17:50:1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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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河南熙元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17341815K

  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食品产业园颍河路东枯河北

  个人姓名:范春伟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12702********0011

  住址:项城市千佛阁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对项城市河南熙元食品有限公司拖欠位俊峰五万多元售粮款未结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位俊峰自产小麦 30518公斤,双方约定每公斤按3.3元收购,共计人民币100709元,于次年2023年5月30日结清售粮款。一年期满后,你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售粮款,也未主动联系位俊峰说明拖欠原因和重新约定还款时间。你公司首次向位俊峰支付售粮款时间为2023年8月5日,拖欠时间2个月以上,拖欠售粮款金额10070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该案件售粮票据,还款记录截图以及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齐全。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粮食收购者 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2个月以上或不足3个月或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不足35的万元的。应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于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收款人:项城市财政局,账号:41001563910050002423

  开户行:建设银行项城支行(地址:项城市团结路莲花仙子西北角)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项城市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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