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申请及受理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4.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5.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92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39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我市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全护理每人每月66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333元,全自理每人每月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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