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项城市2024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21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4.1498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66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该批次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光武街道刘冢社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唐店村,南顿镇周王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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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单位 |
土地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
未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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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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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水浇地 |
旱地 |
||||||||
项城市共计 |
14.7161 |
13.8536 |
6.3311 |
6.1315 |
0.1996 |
0.5098 |
7.0127 |
0.2952 |
0.5673 |
|
集 |
项城市合计 |
14.1498 |
13.8536 |
6.3311 |
6.1315 |
0.1996 |
0.5098 |
7.0127 |
0.2952 |
0.001 |
光武街道合计 |
6.7903 |
6.4951 |
2.5658 |
2.5658 |
0.4843 |
3.445 |
0.2952 |
|||
刘冢社区 |
6.7903 |
6.4951 |
2.5658 |
2.5658 |
0.4843 |
3.445 |
0.2952 |
|||
南顿镇合计 |
4.8092 |
4.8092 |
2.6557 |
2.4561 |
0.1996 |
0.0255 |
2.128 |
|||
周王庄村 |
4.8092 |
4.8092 |
2.6557 |
2.4561 |
0.1996 |
0.0255 |
2.128 |
|||
花园街道合计 |
2.5503 |
2.5493 |
1.1096 |
1.1096 |
1.4397 |
0.001 |
||||
李洼社区 |
0.4763 |
0.4753 |
0.036 |
0.036 |
0.4393 |
0.001 |
||||
唐店村 |
2.074 |
2.074 |
1.0736 |
1.0736 |
1.0004 |
|||||
国有 |
项城市合计 |
0.5663 |
0.5663 |
|||||||
光武街道 |
0.4818 |
0.4818 |
||||||||
花园街道 |
0.0845 |
0.084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项政〔2020〕1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500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