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9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项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准则: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大型项目建设和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十七、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知晓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八、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日期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邀请。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党组成员、市人武部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及相关委局负责人可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主汇报人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一般时间不超过5分钟。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全市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它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除重要会议外,提倡领导同志作提纲挈领的即席讲话。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一、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项城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三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四、控制发文数量,减少纸质公文,扩大电子公文,除涉密公文外,一般在政府网站发布,单位可在网上下载。
第九章 报告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须向上级政府和市委、人大报告的事项主要有:市政府决定的各项政策和举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决算的制定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各项工作和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三十六、各乡镇、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主要有:制定和出台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建设及投资预算;涉及机构、编制、人事的问题;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向国家、省、周口市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事项;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重大事故、重大事项(必须在3小时之内报告)。
三十七、报告的原则。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请示、报告要形成文字材料;一般性工作由业务单位向主管副市长汇报,重大事项须由业务单位和主管副市长商定初步意见后,再向市长汇报。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勤政廉政,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四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离项外出,应事先向市长汇报,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报告。
坚持双休日市长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市长带班制度。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