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20〕2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项城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日
项城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预防和惩治腐败,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审计监督权限、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独立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建设、管理等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是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城市管理局、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跟踪审计工作。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费用;(三)用于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条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对象是建设业主单位,延伸审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供应商等,必要时可延伸调查审批和管理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目标是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原则,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七条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是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绩效、资源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腐败、损失浪费现象,并作为持续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揭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管理漏洞和经济犯罪问题线索。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审查项目规划、审批、建设主管等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主动作为、有效到位。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用土地审批、选址、规划许可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施工许可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概算审查及批复等。揭示项目建设论证不充分、审批不及时、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善等问题。
(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揭示建设资金未按要求足额到位,虚列项目或多报投资完成额,套取、骗取、转移、违规出借建设资金,以及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必要时可延伸调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征地拆迁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及拆迁实施过程,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征地拆迁手续是否齐备,征地拆迁程序是否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否合规等。审查征地费用、房屋拆迁、临时用地补偿等资金的真实性和标准的合规性,注重发现虚报冒领、侵占国有资金等违纪违法线索。
(四)招标投标跟踪审计。主要审查施工招标、项目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是否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标、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执行是否合规等。注重发现在招投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人为操纵招投标等违纪违法线索。
(五)项目质量管理、安全与进度管理跟踪审计。主要审查建设等相关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查质量验收规范、监理大纲及细则执行情况,重点审查隐蔽工程、控制性工程等抽样检测及相关验收记录等资料的合理合规性。审查大宗材料进厂检验检测和送检情况。审查质量安全事故处罚是否合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审查工程是否按期开工,进度是否达到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围绕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审查相关责任主体在督促项目落实、推进、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过程和验收等方面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跟踪审计。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相关单位依法纳税情况。除上述单位外,必要时对项目规划、审批、建设主管等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密切联系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七)环境保护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对环境保护的文件或方案及时报批;项目建设中是否按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重点审查环境保护“六个百分百”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临时用地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要求恢复和整治等;审查土石方弃置及外运、渣(料)场的选择和防护措施是否真实合规等。
(八)概预算执行和结(决)算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查情况等。重点审查竣工计价真实合规性;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合规性;审查工程结(决)算档案资料的完整及合规性。
第八条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应成立审计组,并落实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第九条 审计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得担任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不得在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不得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不得参与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决策活动。
审计组不隶属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
第十条 审计组应严格跟踪审计现场管理。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审计机关正式进点。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审计组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变更等真实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如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在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组发现的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审计机关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通报。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组应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整个跟踪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根据需要,跟踪审计报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所采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参与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组带领下、按审计组要求开展工作。审计组应加强对参与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的现场监督管理和业务质量复核。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严惩;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项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办法》(项政〔2013〕5号)同时废止。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