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政〔2007〕19号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07-07-13 16:26: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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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支柱产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四)市政府认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六)列入国家、省、周口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重点项目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处理重点项目建设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周口市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拟定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提出列入国家、省、周口市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
  (三)负责督促检查重点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
  (四)负责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情况;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考核评比;
  (七)汇总分析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上报市政府;
  (八)协助管理国家、省、周口市在我市建设的重点项目,衔接、协调上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地、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每年向市重点项目办提出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市重点项目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公布下达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
  市属国家、省、周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重点项目办负责。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和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办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将未来2-5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以及规划选址、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项目的谋划、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跟踪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参与考察论证和预可研、可研、初设(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一)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发改委、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办的全过程监督,否则招标无效。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方面,严格依法招投标,不得以施工单位垫资、工期紧张等为由规避招投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程序。由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招标核准→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发改、监察部门和市重点项目办→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邀请书)→接受招标单位报名→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投标入围企业→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备案→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交市重点项目办备案。市重点项目办有权对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出质疑或要求整改。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
  (三)项目法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工程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同意。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市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对工程实体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预制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解决。按时做好工程质量审核。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一)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二)监理单位在重点项目开工前,要根据监理合同制定监理计划,并抄送市重点项目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资金统一监管制度。
  (一)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三专一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局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要开设专户、设立专帐、专人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在资金拨付上,实行报帐制或分期拨付报批制。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费用及建设进度,先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市重点项目办实地审察,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指挥长审核,呈请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市财政局拨付。
  (二)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    
  (三)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重点项目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每季度进行检查或抽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收回拨款或停止拨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审计局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阶段起,到竣工验收,各种资料应收集完整准确、整理规范、管理科学,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市档案局要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点项目办联合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概算控制、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稽察。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月报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统计报表,真实反映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于每月2号及时报送市重点项目办、市统计局。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分包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充分发挥处级分包联系领导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市政府按月定期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制度。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重要议题每月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研究讨论,指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实施“阳光工程”。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应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市重点项目办设立举报电话,社会各界有权举报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市政法部门要配合市“优化办”对阻挠或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完工后,应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核准、备案类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邀请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原核准或备案单位进行备案;审批类项目先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正式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段时期后,项目法人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健全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重点项目办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对投资有节余,建设效益好,工程造价低,质量、工期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有功单位及个人,提出年度奖励名单,经市政府研究后,予以表彰。
重点项目省、周口市级以上奖励,由市重点项目办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环境差、工作渎职、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慢、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的,经市重点项目办核实认定后,市政府视具体情况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严重超概算,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要按合同进行索赔,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限期不得参加我市项目建设投标;严重者驱逐出项城市项目建设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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