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11〕13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乡镇、办事处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把公共机构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鸿俊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市节能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项城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及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落实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教育、卫生系统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本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宣传培训
各乡镇、办事处及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节能周、节能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法规和政策,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节能办公室定期举办节能培训,使公共机构负责人、节能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节能规划、节能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节能措施等重要内容。
三、采取措施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共机构建筑节能管理。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新建建筑要符合节能要求,既有建筑按要求进行整改,积极开发利用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可再生资源,建设绿色建筑工程。
(二)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市节能办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务用车采购须向市节能办申报,严格控制购买高能耗、高污染公务用车。既有公务用车超过能耗标准的应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逐步淘汰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车辆报废应向市节能办申报备案;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三)认真落实日常节能措施。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四)强化高能耗公共机构审计工作。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五)积极试点和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能源消耗定额,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加大督查和考核节能管理工作力度
(一)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政府公众网开设公共机构节能栏目,定期公布公共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三)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能办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未经能耗审批私自购买公务用车或超能耗标准购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节能减排 管理 意见
项城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