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项城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30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 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项城市 残联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编人员) |
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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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劳务派遣) |
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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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应届残疾人大学生) |
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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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劳务派遣的应届残疾人大学生) |
身份证或者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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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城市 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核准 |
资金证明 |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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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城市民族宗教局 |
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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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名称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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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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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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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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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续)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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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补办)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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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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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名称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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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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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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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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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续)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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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补办) |
生产(制作)岗位技术人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企业领导成员中的少数民族(至少一名),职工总数、少数民族职工数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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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城市 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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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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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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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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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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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资信证明 |
资信证明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
免于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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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局 |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驾驶员资格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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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 管理员资格证 |
毕业证书或 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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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 |
毕业证书或 学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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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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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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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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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城市教育体育局 |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考试 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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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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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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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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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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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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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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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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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第十一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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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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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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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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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版)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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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城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审批 |
专职工作人员 证明材料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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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 |
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 |
(豫政〔2015〕68号)(豫政办〔2015〕145号)(豫人社〔2016〕18号)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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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 |
死亡证明 |
人社部发〔2015〕32号、人社厅函〔2010〕159号、豫政〔2015〕68号、豫人社〔2016〕10号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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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或死亡证明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豫人社基金【2013】6号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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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工非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工伤未领取待遇) |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或死亡证明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豫人社基金【2013】6号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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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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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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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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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备案)登记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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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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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 登记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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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与实际相符,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
食品经营管理许可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
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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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新办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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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承诺书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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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城市 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37号令)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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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 农村局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免予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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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 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迁址重建)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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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业 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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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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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 司法局 |
专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免予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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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项城市 司法局 |
重新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2条; |
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免予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 |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予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