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7〕96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9日
项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试行)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缴行为,降低征缴成本,节约缴费人的时间,减轻缴费人的负担,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征缴计划圆满完成。
二、征缴范围及标准
(一)征缴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含1957年1月1日后出生),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不含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二)征缴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可选择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征缴,五保户、低保户按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以先征缴后返款的方式执行。
(三)征缴方式及征缴时限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征缴,采取集中征缴和分散零星自行缴纳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征缴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因特殊情况尚未缴纳的零散人员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选择到地税办税大厅或当地金融机构自行缴纳。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8月21日―8月31日)
各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召开动员会,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向参保居民讲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帮群众算总账、算细账,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惠民利民工程,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集中征缴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集中征缴工作由市地税局统筹,各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人社、卫计、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1.部门职责
市地税部门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计划衔接、入库核算管理等;各地税分局在各镇、办事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财政、人社、卫计、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以及费款入库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登记、变更登记、征缴计划上传、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向地税部门和各镇、办事处提供辖区内各村(社区)参保人员名单、社保登记代码等信息资料。根据市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9月1日之前分解征缴计划,以村(社区)为单位制定、下发征缴清册。
市卫计部门负责配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各村(社区)一体化卫生室在各镇、办事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
各镇、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信息资料有误的,及时协助缴费人进行变更登记;宣传社保政策,引导、协助到龄居民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负责对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收缴的费款和社保费代征统计表进行汇总核对,并将汇总后的社保费代征统计表向地税部门传递。督促社保经办人员将收缴的费款及时缴入地税部门的待报解账户。
2.征缴流程
(1)澄清费源,公示参保人信息。各镇、办事处逐一核实应参保人员信息;对新增参保人员,应告知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2寸免冠照片两张,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人社部门提供的参保人信息(征缴清册)张榜公示。
(2)签订代征协议。各镇、办事处组织所辖的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携带村支书(主任)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本村(社区)所在镇、办事处所属的地税部门,以村(社区)的名义办理委托代征缴费登记。办理的委托代征缴费登记账户作为本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向地税部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专户。地税部门做好办理缴费专户登记,并向各代征单位提供社保费代征统计表。
(3)开展保费收缴。各村(社区)社保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依照征缴清册逐户逐人收取社保费, 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社保费代征统计表如实、准确登记缴费信息。及时将所收费款缴入地税部门指定的待报解账户。
各镇、办事处指定相关部门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社保费代征统计表、缴入待报解账户的缴费存款单进行审核,并将社保费代征统计表整理成电子表格。然后以村(社区)为单位报给所属的地税部门。社保费代征统计表上社保经办人员应当签字,各镇、办事处应当盖章。
(4)组织费款入库。地税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社保费代征统计表纸质表格、社保费代征统计表电子表格、缴入待报解账户的缴费存款单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将电子表格导入地税“金三”征缴管理系统,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具缴款书,进行现金票证汇总,将社保经办人员缴入待报解账户的费款,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入国库。
(5)到账处理。费款征缴入库后,地税部门将由“金三”系统导出的缴费明细,及时传递给人社部门和各镇、办事处。作为人社部门记账依据,确保缴费人依法享受待遇。由各镇、办事处负责将缴费明细张榜公示,接受缴费人的监督。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20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结束之后,市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镇、办事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进行排名,作为年底目标责任考评的依据。要通过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森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韩卫东、市人社局局长李长缨、市地税局局长刘保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刘保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一把手要亲自督导,明确主管副职及代征人员,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各级财政、地税、人社、卫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相互配合、周密安排,抓住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征缴计划圆满完成。
(三)及时上缴,确保安全。市财政、地税、人社部门要强化对代征保费的监管,各村(社区)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将所收取的社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不得截留、挪用,务必及时存入地税部门开设的待报解账户。
(四)纳入考核,严格奖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9月30日之前征缴率不得低于90%。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镇、办事处的目标责任考核,在年终责任制考核时兑现奖惩。凡是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要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未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