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项城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项城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2009〕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1〕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从我市市情出发,坚持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以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着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彻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重新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真正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发展、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得到保护和提高,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政府主导、体现公益性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
1、建立协调统一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
对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2、明确乡镇卫生院性质和职能定位。
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能主要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负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服务,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主要职责按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执行。
3、制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方案,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和周口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周编办〔2010〕26号)要求,对乡镇卫生院的机制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制定下发各乡镇卫生院的机构编制方案,明确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任务、机制规格、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及经费预算管理形式。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乡镇卫生院人的员编制作为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聘用人员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
(二)建立因事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用人机制。
1、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
依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采取考核或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副院长,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用资格和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做好人员清理工作。
乡镇卫生院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和清理。在澄清各类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对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在这次改革中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等七部门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拨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
3、科学设置岗位。
乡镇卫生院的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医疗卫生岗位为主系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数的80%。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应保证公共卫生任务的完成,原则上不低于编制总数的15%(最低不少于5人)。应当配备中医类和妇幼保健人员。严格执行人员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标准,严禁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挤占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市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选聘的院长到位后组织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核准后,分别报周口市人社局、卫生局备案,并将《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审核表》下发实施。
4、竞聘上岗。
(1)明确竞聘对象。参加竞聘的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长等七部门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拨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定岗竞聘。
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
(2)组织竞聘上岗。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定编定岗,实名制管理。
(3)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竞聘结果由市医改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周口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备案登记。
(4)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后,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年。
在乡镇卫生院还编制或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由市卫生、编办、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相应学历和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5、安置分流人员。
(1)明确分流对象。具备竞聘资格但在定岗竞聘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2)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措施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处理措施,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0〕105号)执行。
(三)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1、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服务任务。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2、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10〕3号)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乡镇卫生院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开展绩效考核。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市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周口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备查,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挂钩。乡镇卫生院依据考核方案,对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按月或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4、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0〕130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项城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项政办〔2011〕52号)要求,市人社、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经市委、政府同意后,报周口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批。将绩效工资与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经周口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批复同意后,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
(3)兑现绩效工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所属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和分配方案。乡镇卫生院结合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机制。
1、明确基本药物目录。
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版》和《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2010年版)》执行。
2、清理库存药品。
在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之前,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完成库存药品清理。
3、执行零差销售。
2011年6月30日起,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的基本药物全面实施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售完为止,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根据临床需求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确定具体剂型、规格和数量。根据省统一招标结果,依托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平台采购药品。
5、落实药款结算国库支付制度。
以市为单位,由市级财政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五)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补助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的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制定项城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6月30日前,要完成以下任务:
以乡镇为单位完成编制核定;
完成所辖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聘任工作;
根据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资格条件;
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现有在编在册正式人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完成竞聘人员资格审核、确认;
完成人员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妥善分流未聘人员;
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制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三)完善阶段。
从8月份开始,市医改办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评估,查漏补缺,完善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政府要成立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稳步实施。
(二)密切配合,协作推进。
各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健全上下对口、横向联系、沟通顺畅、配合到位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力量下沉,责任到人。
市政府从市直单位抽调副科级以上干部进驻各乡镇卫生院,对综合改革实行包保责任制,即包政策宣传、包方案制定、包竞聘上岗、包人员分流、包零差率销售,保政策落实到位、保规范操作到位、保体制机制转换到位、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强化督查,完善措施。
市医改领导小组成立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工作指导组,从市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分别由1名科级干部带队,确定对口联系的乡镇卫生院,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帮助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0〕105号)精神,积极主动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改革资金,做好预算不留缺口,为推进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六)因势利导,确保稳定。
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宣传引导和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排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予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大局稳定。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改革 意见 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