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5日
项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周口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二是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1.1 非洲猪瘟。在21天内,我省和相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1.2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2.1.3 口蹄疫。在l4天内,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1.4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范围内有3个设区市发生疫情。
2.1.5 我省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1.6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1 非洲猪瘟。在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2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3 口蹄疫。在14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包括周口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周口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2.4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包括周口市在内的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2.5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2.2.6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7 农业农村部或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1 非洲猪瘟。在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3.2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3.3 口蹄疫。在14天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4 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有2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5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辖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市已经消灭、但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2.3.6 周口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1 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羊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我省1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周口市1个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2.4.3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街道)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见附件)。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公安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调控,维护市场供应稳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的检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和信息沟通,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3.1.2 各镇(街道)
各镇(街道)相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1 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区、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
3.2.2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专家委员会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预警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市农业农村局、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省、周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项城市政府。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发生范围,由项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决定。
(1)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动物防疫、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镇(街道)、村(社区)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协助组织开展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置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协助组织专家对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组织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发生疑似人间病例后,迅速启动卫生部门的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
5.2.2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靠当地政府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向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协助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及时向有关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
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立即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协同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感染人。
(4)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疫情发生地镇(街道)及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2.3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逐级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情况及时向周口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对超出周口市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部门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各镇(街道)
各镇(街道)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5.2.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周口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周口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2.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疫情控制情况评估,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发布封锁令的单位发布解除封锁令。应急结束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情况下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镇(街道)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镇(街道)兽医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6.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培训演练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技术;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4宣传教育
市镇两级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参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7.3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8 奖惩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