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2〕43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
来源: 市政府秘书科 时间: 2012-11-01 19:09: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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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2〕43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
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周政办〔2008〕65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我市治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治超工作和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市乡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体系,路面治超监控网络,路面联合执法协作治超机制,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治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物流企业、施工工地、货源场站、货物集散地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装载,杜绝非法超限超载以及运输流散物体不按要求覆盖车辆上路行驶。
      2.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发现机动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逐级报请国家发改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市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
      4.市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治理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改、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汽车企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5.市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检测登记、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车辆不予评定、检测、发证。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恶意压价揽货、恶性超限超载运输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吊销其营运资格和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
      6.市质监部门应认真执行缺陷车召回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行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时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改装企业及产品。
      (二)路面治理。
      1.强化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工作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大力开展治超流动稽查。为保证治超工作健康规范开展,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公路、公安、纠纷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实施,并报周口市交通、公路、公安、纠纷部门备案。流动队伍由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配备专业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和改、拼装车辆(含罐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引导到超限站实施强制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依法对司机予以记分处罚。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由承运人提供有关资料及申请到交通、公路路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段、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交通、公路路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乡、存道)管理主体应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市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武警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公路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三)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是本部门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单位工作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2.加强治超经费保障。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治超检测、计量检定、设备维修、治超人员补助等支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经费及时到位。
      3.净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正常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4.严格规范治超行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加强舆论宣传力度。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周口市的治超政策措施,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报道工作。
      6.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在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实行超限车辆责任倒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要逐级追查责任,并延伸追究沿途交警、超限站点、货源装载地、改装企业、上牌发照机关、出厂车辆厂家等,逐段追查失职、渎职人员放行超限车辆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及企业属于外地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质监、公安、发改等部门处理。
      (四)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市政府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部门开展治超工作的积极性,增强部门开展治超工作的责任心。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管理  意见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