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3-26 14:17:3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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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206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323

 

项城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数据公平有序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数据创新应用,全面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的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数据,是指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行政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联合建设、行政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行政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有关重大问题。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相关制度;

(三)负责全市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工作;

(四)统筹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市数据共享开放工作,接受上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数据共享开放相关配套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建设市级电子政务外网,承担建设、接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市的电子政务外网,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管理维护。

第十条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作为政府数据传输、存储、共享、开放的载体。

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支撑行政部门进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

开放平台是发布全市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基础平台。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组织实施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信息技术服务条件的机构对前款规定平台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参与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应当将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作为本部门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的唯一通道,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共享和开放政府数据。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行政部门共享政府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本市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政部门有义务向其他行政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数据,有权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向其他部门提出政府数据共享需求。

第十七条 政府数据按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类。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给所有行政部门共享使用。涉及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应当在行政部门之间无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可以提供给相关行政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部门共享使用。涉及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部门之间有条件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可以不提供给其他行政部门共享使用,并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关文件依据。

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政府数据的共享类型难以确定的,可提交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各行政部门有义务按照《项城市政务数据共享标准与规范》编制本部门的数据资源目录,并将目录对应的数据资源挂载到共享平台上。

第十九条 各行政部门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整理的数字资源目录全集为基础,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业务修订目录、删除目录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行政部门共享的数据资源为接口方式,须上传必要的接口文档至共享平台;提供的资源为数据库方式,须上传对应的数据库设计文档至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部门有义务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通过共享平台申请使用其他部门数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数据提供方授权后方可使用数据。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关文件依据,并报同级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数据需求部门需要申请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的,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梳理所需数据名称及其使用范围,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共享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及其范围等要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数据需求部门反馈意见。同意共享的,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向数据需求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但数据需求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可提请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协调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因为升级、改造、更换、下线等情形暂时不能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应当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并采取其他方式向数据需求部门提供政府数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行政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府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行政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府数据,应当按照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七条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依法不予开放等三类对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管理,并通过开放平台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对象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其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府数据,行政部门可经过脱敏清洗后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向社会无条件开放或者依申请开放。

第二十九条 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部门政府数据开放目录,采用直报、数据接口等形式,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条 无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开放的政府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所需数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核实数据使用需求和前款规定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解读,推进政府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增值。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数据开发的衍生产品或者应用面向社会公益开放。

第三十四条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对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政府开放数据,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市大数据云计算中心运营企业负责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的信息安全防护,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应用系统、共享前置数据库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管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对共享数据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共享的数据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制定数据共享安全协议,数据使用部门申请使用数据时须签订数据共享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 数据共享安全协议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共享平台运营企业、大数据云计算中心运营企业共同签订,严格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数据使用部门申请共享数据时,同意协议内容后,数据共享平台自动签订数据安全协议。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数据共享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数据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各行政部门、共享平台运营企业、大数据云计算中心运营企业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部门应当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政府数据使用的应用需求状况和建议,逐步扩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与深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使用等专题培训,提高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移送给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对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表彰在数据共享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