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6-03 17:59: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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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环罚决字〔2019〕第18号

当事人姓名:张国芳(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12702********1019

住址:河南省项城市永丰镇栗营村

我局于2019年520日对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建设、涉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5月16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正常营业,但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场内沙土方裸露未覆盖、无自动车辆出入冲洗装置、无地面硬化、无围挡、无喷淋装置,涉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国芳(张国芳所经营的沙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名:项城市财政局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19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