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9〕6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权
镇(街道)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18〕1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办〔2019〕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向镇(街道)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
本次赋权镇(街道)事项共计80项,其中直接赋权70项、委托下放10项。赋权镇(街道)工作涉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教育体育局、水利局等5个市直部门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赋权事项的受理准备工作。各镇(街道)要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一是硬件到位。要进一步完善乡级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服务站的基础办公设施的建设工作。二是人员到位。针对全部80个事项,各镇(街道)要召开班子会议,集中研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职能归并,同时调度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及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赋权事项的承接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三是宣传到位。各镇(街道)必须尽快就赋权事项做好公示,使“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入人心,避免出现“权责已到乡镇,群众仍往市城跑”的问题。(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做好赋权事项的对接指导工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与镇(街道)对接,以“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乡镇权利和责任。一是赋权要到位。按照“直接赋权、委托下放”两种方式分类做好赋权工作:直接赋权的务必实现无缝对接,将事项直接交镇办理;委托下放的务必明确责、权、利。对其中行政执法事项,由市直相关单位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下放协议书》,确保赋权工作落地落实。对镇(街道)受理、部门审批的,由市直相关单位统筹协调,将具体办事流程控制在窗口范围之内,做到各镇(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结,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二是指导要到位。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编制办事指南,务求简洁、清晰、易懂,并及时发放到各镇(街道),市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分别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培训。三是监管要到位。市直相关赋权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不仅“管得住”,还要“管得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教育体育局、水利局)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管服”改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乡镇赋权、提升服务质效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诉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推动改革深化,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亲自调度、亲自指挥、谋划安排部署,推动工作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一是要严格按照厅文〔2018〕13号、豫办〔2019〕10号文件精神完成所有规定动作。二是要转变作风,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狠抓纪律,切实改变部分干部涣散、拖延、不作为的问题,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作风,增强责任,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强化督查问责。市监察委、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安排专人组成专项督查组,不定期对镇(街道)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权工作开展不力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要针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督查之后工作依然推动不力的单位要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项城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2019年12月26日
附 件
项城市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下放 方式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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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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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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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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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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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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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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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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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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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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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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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装修装饰人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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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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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 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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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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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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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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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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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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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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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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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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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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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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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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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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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
28 |
城市 管理局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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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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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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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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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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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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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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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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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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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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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城市 管理局 |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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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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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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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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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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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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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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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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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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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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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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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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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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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城市 管理局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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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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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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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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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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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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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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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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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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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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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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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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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城市 管理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
6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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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
6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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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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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教育 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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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
70 |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 |
就业失业登记 |
其他职权 |
直接下放 |
各镇、街道 |
|
71 |
水利局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2 |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3 |
水利局 |
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 |
行政强制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4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5 |
擅自在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6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7 |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8 |
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79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
||
80 |
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各镇、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