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23〕1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2-06 11:21:1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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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2019〕3号


项政〔2023〕1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项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城区居民冬季取暖,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加强城区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区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省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区供热已纳入我市城市基础建设规划,凡在本市从事供热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监管工作,未经政府授权的供热特许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供热经营和服务。

第三条 将集中供热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进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第四条 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和我市热源实际,将地热能作为我市供热主要热源,开展供热工作。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需规划、设计配套供热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在项目建设红线内建设供热设施、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六条 市水利局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豫水办政资〔2018〕47号)精神,加大查处私自开采地热深水井、地热浅水井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盗采、销售地热水。

第七条 地热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建设包含:地热勘探、热源井、回灌井,为城市供暖提供热源。建筑项目二级管网及供热站房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或者由其委托热经营企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等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企业同意,其拆改移动费用由移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 因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或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拆除占压物,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条 热经营企业在经营年限内拥有热源设施使用权并负责维护与管理,承担相应费用;二级管网的产权为用热用户,用热用户可委托热经营企业维护与管理,质保期外维护费用由用热用户分摊;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属用热用户个人财产,由其自行负责维护与管理;热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相关规范合理规划供热管网及供热站房,组织热经营企业参与,最终由规划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审批部门要监管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供热管网的配套建设,经住建、城管及热经营企业验收通过后,移交热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实施要求

(一)新建建筑。将供热设施纳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审批,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在建建筑。城区在建商品住房、学校、医院、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宇、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全部纳入城市供热范围。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热经营企业配合建设方完善设计方案,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增加供热设施,入住前一次性改造,否则不予验收。

(三)既有建筑。要充分征求各小区业主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按照自愿原则,协同推进供热设施建设,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供热备案,备案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监管账户缴纳供热专项建设费,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热专项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48.5元/平方米,一次性向市财政监管资金账户缴纳,并将其计入建设项目造价,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即用热用户只缴纳采暖费。采暖费定价标准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供热专项建设费是保障供热的专项费用,城市管理局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供热专项建设费用并监督热经营企业的资金使用。热经营企业申请使用供热专项建设费时,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经城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使用专项债建设的项目,由专项债实施主体申请供热专项建设费用,委托热经营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用热的住户达到小区总住户40%以上,热经营企业应予以供热。对公益性建筑,热经营企业应给予一定优惠,采暖费按照居民采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5日,共计110天(如遇气候异常,可提前或延期供暖,不再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供热起止日期供热,可以提前试压、检修供热,但不得随意推迟供热时间或缩短供热期限,在供热起止日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缴费时限、结算办法、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在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施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施工完成后,热经营企业应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场地恢复。

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在国家有关标准和政府出台的供热办法基础上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热经营企业或热用户违反本办法或《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供热行业的服务规范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对热用户随意停供、限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经营企业及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2月3日


责任编辑:x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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