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2023〕9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1-06 11:01:4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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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政〔2023〕9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项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项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0日

  项城市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强化资源资产管理,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我市土地储备机构为项城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入库、管护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实施、规模适度、规范有序的原则,推进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土地开发利用体系,实现土地有序供应、优化配置。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储备方式 、前期开发、资金来源、实施计划、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还应包括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安置方式。

  第七条 收储土地需通过核验后方可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征收的集体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做好勘测定界工作,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后,组织有关行政村(社区)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等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到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法合规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未移交的拟储备土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管护工作。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收购、收回工作,依法协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应一并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以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储备土地规划用途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储备土地的权利人记载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权利类型记载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记载为“其他(政府储备)”,用途按照规划用途记载,登记类型记载为首次登记,登记原因记载为土地储备,使用期限暂不登记。纳入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对于取得土地后三个月内即可完成供应的,可暂不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平台公司进行地块管护,也可自行管护。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完成市本级储备土地面积计算专项管护费用,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拨付。管护费用参照项城市储备土地管护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受委托管护费用标准、拨付方式在委托管护协议中约定。专项管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生活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

  (四)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五)暂不利用的地块,应采取种植绿树鲜花、播撒草籽、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美化市容。

  (六)储备土地其他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受委托进行储备土地管护的单位负责在储备土地上开展看护、管护工作,未经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不得改变储备土地的地貌、用途,不得建设建(构)筑物,不得将管护的储备地块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转让、出租、再委托、抵押和开展经营。

  第十五条 因受委托进行储备土地管护的单位管护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二次清理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产生的费用,按协议约定由受委托进行储备土地管护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设置“政府储备土地”标识牌,进行必要的围墙、围挡修建;对土地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危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土地进行治理,在未完成治理前,不得入库。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开展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以上因收储土地发生的工程费用及勘测定界费用、土地评估费用、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划拨等前期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进行拨付。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出让、划拨)的重点建设用地且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所用地块,需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工业用地转“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前要完成调查及评审。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年度土地收储、供应计划,负责组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四章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与供应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期间,对具备临时利用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方式。

  以有偿使用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租地块进行市场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租金底价,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土地临时利用单位。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临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该与使用单位签订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使用协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利用协议期满或发生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条款的,土地临时利用人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或土地储备机构通知的期限,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被清理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设施、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土地储备机构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租金结算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收回储备土地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储备土地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在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和其他规定的材料,申请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按规定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范围而未进行储备的土地不得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将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未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决策、协调和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做好储备土地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受委托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收储土地的看护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储备土地管护中的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整改,达到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管护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开展巡查看护、管护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

  (二)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三)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

  (一)造成临时使用土地被侵占、破坏的;

  (二)临时使用土地手续不全、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按协议使用临时用地,转租土地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城市储备土地专项管护费标准.doc

责任编辑:x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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